鸿运书法对应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而论: 第一种情况是,“鸿运”二字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书法商品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含有该商标字样的书法作品提供给消费者,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鸿运”并非商标而只是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惯用语,这种情况则要看被诉侵权的书法作品是否使用了“鸿运”以外的其他字样来对作品进行区分判断了——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名称、内容等与某一作品名称或者作品内容相同或近似而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特定书法家具有关联性从而产生误认的话,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某位书法家的作品以“某某书”命名,那么将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与其他非独创性的描述组成标题向公众提供的话就容易给人造成其是这位书法家的作品的错觉);相反,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名称、内容等与另一件作品名称或者作品内容相同或近似但两者风格相差甚远,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您提到的这种以“鸿运”为标题的书法作品如果是用于商业销售的,可能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我国公司企业的登记实行的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因此一般来讲,只要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且未在核定经营期限内注销即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这种情况下,即便他人商标在先使用的范围远远小于该公司企业名称所核定使用的经营范围也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的(除非能够证明系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