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岫玉的开采权属于谁?
这个题目有些大,我试着回答一下。 先放结论,我的判断是:开采权应该归国家所有,但现阶段可以由企业去投资开采,收益归企业;如果企业不开采或开采量不足,则由国企来代替开采(补充)。
下面说说理由: 首先,矿产资源法明确说了,矿床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由国家统一勘查、规划、设计、开采,也就是说国家是对矿床整体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但是又说了,对国家指定开采的矿产,企业才有资格开采,换句话说,只有国家认定的采矿者才有权利去开采,否则就是非法开采。
第二,从现实情况来看,国有大型矿务集团(或者叫矿业公司)几乎垄断了国内主要矿种(石油除外)的勘探开发,他们拥有最顶级的人力物力,并且有政府做靠山,事实上已经扮演了国家矿权代表的角色,如果没有他们的许可,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开采(可能有些小矿没人管,但实际上这种小矿利润很低)。
第三,考虑到我国国情及现有法制建设水平,实行开采备案制要比审批制合适得多。所谓备案制就是只要你符合相关标准,向有关部门提交你具备开采的条件和方案等,经过评审通过后,你就可以开始进行开采活动并获取收益,你的开采行为受法律保护。当然,你要是不干或是不好好干,别人会站出来代替你做。
第四,既然是企业行为就要让它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既然是国家授权的企业,那么损失也就由国家负担,否则让国家来承担所有的成本,而把利益全部留给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我的观点,欢迎大家指正!
岫岩因盛产玉石而著名,“岫岩玉”又称“岫玉”,是我国使用最早的一种玉料,商周时期即已使用。岫玉属蛇纹石类玉石,多呈绿色,有时带有深浅不同的黄,因其品种不同和颜色的差异而有“老玉”、“柳玉”、“河磨玉”等不同名称。岫玉产于南票和岫岩等地,岫岩县的产量最多,清代时对岫岩玉的开采、管理和售卖都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玉料开采时,实行“官收”,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行商采办”,即政府将开采权拨归商人,商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后,自备人役,到指定地点自行开采。还有一种被称为“官派采办”,每年在春秋两季由当地政府官员派差役到采玉场采挖玉料,并将收取的玉料解往盛京内务府广储司验收。此后,在玉料采挖的数量和时间上又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每届春秋开挖,限期取完,其每山开采玉色以七分为限。倘玉脉尚旺,色亦光润者,酌为变通,以十分取足……”如此一来,玉料开采权被政府严格垄断,开采行为也受到了制约。
开采出的玉料由内务府管理,玉料经检验合格后,除按照数额留养“皇玉”外,其余的部分“行商采办”的玉料归采玉商所有,“官派采办”的玉料由盛京广储司变价出售。此后清政府又将开采权全部收归国有,派差役专门开采,其“皇玉”留用额从十分取七的比例,增加到十分取九或十成全部收为“皇玉”。
开采的玉料售出所得价款需向清政府缴纳贡银,乾隆五十三年(1788)规定:“每两所完银一钱五分,每十两完银一两五钱”。当时玉料开采管理非常严格,其开采的玉料不许任何人私藏以及擅自带出产玉场,如有违犯就地正法,甚至牵连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