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尚书省是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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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比较奇怪的,可能不算官方解释的官方解释(因为确实官方没明文规定) 清制,尚书省其实是一个统称,指的是各部的最高长官,即部尚书和侍郎。而六部的尚书、侍郎以及各部的堂官(主管官员,不一定是正副主官)都是“尚书省”官。 而“省”的意思也不是指现代的省份——虽然它是现代省份最原始的形式之一……而是指“监察区域”的意思。所以,所谓“各省”就是指“各监察区”,而不是指“各省的人”。

至于为什么用“省”字来表达“监察区”的意思呢?据说是因为古代帝王为了表示自己对国家的控制力,以及自己治理国家的信心,故意把全国分割成许多小块,象征自己掌控着每一个地方,就像“省会”一样——“省”通“视”(参见上书第三行最后一个字“视”字),表示“巡视”“察访”之意。

这些被划分成的面积相当的小块区域就叫做“省”了。 而这些“省”的长官叫做巡抚,从“巡视”的意思引申出来。而到了明代,朱元璋为了进一步控制地方,又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巡抚的辅佐,具体负责监察、审判事务。

这种机制一直维持到清朝末年,基本没有变化。而“省”的涵义也逐渐固定下来。 而说到“道”“府”“县”等行政区划,它们的出现和发展则和军事编制有关系。

在明代之前,中国的行政区划主要是根据户籍人口来划分的。比如汉代的郡国制,就是按户口多少来分封诸侯国的。而唐代实行的是府州制,同样以户籍人口为主要依据。

而到了明代,情况发生了变化。军事上的乡兵制度导致了以五里为单位的居民点出现了,而县城所在的地方往往是军事重镇或者交通要冲。于是,州县以下设立了“里”,作为基层行政单位,而里以下的居民点则是隶属于里的。

不过,有些地理位置重要的县城没有设立军卫,仍然直属于州县管辖,这样的县城叫做“散州”或“散县”,其数量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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