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老物件算古董吗?
1、“文物”是文化文物和文化遗物的简称,这两个概念是同一个范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定义是这样的: “文物”是指历史上人民发明创造的物质文明遗产和自然景观。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只有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旧货物才能算是文物。而具备这三个价值中的任何一个,就具备了作为文物的条件了。例如,一件新石器时代的石刻雕刻的是动物图案,它可能是某个人有意义的纪念物,由于年代久远,具有了历史的价值;又因为它是石刻,是一种雕刻技艺的代表作,具有艺术的性质;最后,因为它记载了一个部落的历史,是一个史证,具有科学的属性。这样,这件物品同时具备了历史和艺术或者科学价值两个条件,所以可以列入文物范围。
2、至于你说的民国时期的物品是否属于文物,那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一件东西经过了漫长的岁月依然能够保存下来,而且确实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中的一个或多个价值,那就是文物。 例如,一件民国年间使用的钟表,虽然不像是古代流传下来的物件,但由于它的制作年代久远(现在可能已经是文物了)并且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到现在,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如能够证明某个事件发生的年代等),那么它就是文物了。
3、除了文物外,还有相当多的“古旧用品”,它们虽然不是文物,但是同样有着很高的收藏价值。 因为它们已经远远超过了“使用价值”的范围,而只残存着“物质性”(即没有功能了)和一定的“精神性”——这种带有怀旧情调的“物质性”,正是古旧用品的魅力之所在。因此有人说,这些古旧用品就像经历了漫长旅途却仍然完好无损的旅行者,身上充满了故事,而这些故事就是收藏者与古旧用品之间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