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八船阳有两角吗?
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推行“法币”政策,废除银本位制和银元,发行法币作为通货。为统一货币发行权,禁止银圆及外币在市场上的流通,1935年起陆续收回各地银行会庄的银元储备,同时以行政命令方式规定所有税收、租税一律不交现银,而须以法币或公债缴纳。这实际上是一种金融管制手段。 当时国内物资流通量小,且受国际贸易的影响较大,为了弥补进出口贸易逆差的资金缺口,从1936年起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并先后与英、美、德、日、法等国订立了《中美白银协定》、《中英白银协定》等调整汇率机制,逐步扩大外汇兑换券的发行量。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外汇兑换券的发行量高达二十亿美元以上。这些外汇兑换券主要供政府机构购买进口物资使用,不得流至市场炒作,否则将按最高罚款额计罚。这种有价证券相当部分被政府机构用来支付进口商品的价款,或者作为奖励发给在外交部工作的人员。 抗战胜利后,美国大量援华物资到货,对法币和外汇兑换券造成巨大压力。为维持法币和外汇兑换券的地位,财政部先后数次提价,最高时达六倍之多。然而提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1948年底,全国货币发行已达法币五千亿(比抗战前增加二百六十多倍),外汇兑换券二十五亿美元;同时期的黄金储备则由四百吨减至一千三百吨。由于通货膨胀严重,市场物价飞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甚至用金圆券、法币兑换美元或黄金也被证明是徒劳。1948年12月,为挽救危局,国统区实行币制改革,以比值固定的外汇兑换卷取代原先不兑现的票据,即以外汇兑换券为人民币准备货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