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纸多是什么?
要区分“纸币”和“债券”“股票”的区别——这些名词经常在民国文献里互换使用,但是它们的含义完全不同。 “纸币”是央行(中央银行、农业银行等)发行的货币,而“债券”“股票”是各种公司企业发行的融资凭证。 虽然“债券”“股票”也属于金融工具,但是它们和“纸币”的区别在于“是否还本付息”——凡是承诺到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纸币”都必须无条件支付,这是国家信用(或者准国家信用)担保的;但“债券”“股票”是否按期还本付息则取决于发行者(或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与偿还能力。如果经营不善,则“债券”“股票”就可能毁约——“烂帐”往往是企业债多于央行的“纸币”。
所以从本质上看,“纸币”属于信用货币(即不兑现的信用凭证,区别于“金块”或“银锭”等实物货币),而“债券”“股票”则属于有价证券。 其次,还要区分“法币”“钞券”和“铸币”。 央行发行的“钞票”——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硬币的都属于“法币”范畴。
“法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标价,禁止任何其他货币流通” 所以只有人民币才是合法的人民币,其他一切纸币都是非法的(现在没有“法币”了,因为现在已经取消了银元、铜元之类的金属币)。
“钞券”是指旧中国的银行和企业根据政府命令或者商业需要,自己定制发行的钞票。这种钞票不是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的,因此不具有“法币”地位,不能在全国范围流通。 “铸币”一般特指现代的贵金属币,包括金币和银币。
以上都是概念性定义,下面说说实际例子。 民国时期发行的“纸币”主要是法币。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统一全国币制。所谓“法币政策”就是不再印发各省自行设计的“钞券”(比如民国初期大总统袁世凯发明的银元券),改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钞票”,即所谓的“法币”。
当时由于钢铁、有色金属冶炼业的迅速增长,国民政府掌握了一定的矿冶权,因而能够大量印制“法币”。1936年起,国民政府开始发行铝箔制的辅币——铝辅币。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支持战争先后增印了70余万亿元的“法币”——这相当于把当时的法币兑换成美元的话,可以购买28亿公斤粮食或者4.4亿辆民用车!如此巨量的“法币”投放市场,必然引起通货膨胀。到1948年底,物价已经上涨到以前的2万多倍,“法币”贬值到不及原来的千分之二。
在“法币”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式的支付手段也在市场上流行。比如在延安边区政府经常用“毛票”进行交易,“毛票”是一种印有毛泽东头像的币值不大的票据,它象征了新中国的政权,在当时具有比“法币”更强的信用力。 除了纸币外,民间还广泛流通着一种非正式的支付手段——布制钱。“布制钱”就是民间用旧棉纱、旧军毯、旧麻袋、破布头等制成的“钞票”——这些布料经过染缸染成黄色,被统称为黄布。
黄布钱是解放前各地私营工厂、商店、摊贩自发的通用通货,其面额从一二百枚到几千元不等。因为制作成本低廉,人们一般愿意使用黄布钱来付款,甚至代替现钞使用。当时上海的摊贩大多接受黄布钱,北京的旧货摊甚至接受用黄布钱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