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一石等于多少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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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在重庆的一则酒铺广告中声称:“本酒铺出售之白酒,均用江津沙沱井泉水酿造,质纯味美,绝不含酒精成分,系百分之百之糯米原浆酒。保障健康,保证实在,决不欺人。每石(59市斤)只卖60元。”

在一则重庆副食品批发的广告中,则声称其为“保证质量,责任自负”的纯糯米小酒,有“59市斤白瓷瓶装,64市斤小瓦坛装”两种,每坛(瓶)售价39元。此广告特别强调了该酒的纯天然,无添加剂,绝无酒精,是正正当当的纯酒。——以上均引自王晓薇《从酒铺广告看国民政府的禁酒执行情况》(《历史档案》2002年第4期)。

而实际上,在1936年国民政府宣布禁酒时,酒铺仍能在账簿上注明白酒每石(100斤)24美元,至1937年军令部禁酒,各酒店大抵“敬缴营业牌照,停业三天”,表面上表示“服从命令”,私下里却“照行不卖”(《大公报》1937年8月10日)。

禁酒,还是限酒,或者是在酒类商品上实施标签警示制度,在世界各国(包括在我国台湾省)是常见的。实施这一方式的主要依据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生产销售含有禁用农药的花生或者其他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台湾根据这一规定拟定了《禁止或限制之食品药品及肥料管理条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含有虚假成分的,产品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我国早在1994年就在啤酒、黄酒和酒精饮料等3种酒类产品上实行了标签警示制。国家质量技监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5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限期在酒类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营养成分的通知》(以下简称《营养通知》)指出:“在1996年5月1日前,所有生产企业应将现有库存不含营养成份的酒类产品包装更换为标示酿造(含酒精)食品营养成分。”

1997年7月15日全国食品工业信息中心《食品工业学报》第9卷第4期:《酒类标签标准专家审查会和国际酒类标签大会纪要》:“中国酒类标签标准专家审查会于1997年7月1日在北京召开。世界各国(除苏联和东欧国家外)的代表、国际粮食协会代表40多人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就改革现行酒类标签制度的建议和实行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与此同时,我国着手起草《食品营养标签规定》,以期在全国统一实施营养标签制,并在1998年5月1日前在酒类上试标。

2002年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食品生产监督司《关于征求国家对酒精饮料等产品实施强制标识意见的通知》(质监食生产司(2002)4号)指出:“根据《卫生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一号)的规定,在白酒等5种酒类商品上实行强制标识。”2002年2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计经贸企(2002)103号)指出:生产销售酒精度大于等于13.5%的白酒和其他食用酒精制品,应当在标签标示酒精度、配料及食用酒精含量。2002年3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酒精饮料等产品实施强制标识的公告》(2002年第15号)规定:在白酒等5种酒类商品上实行强制标识。新规则从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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