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书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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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犯罪”,我们一般指的刑事犯罪(狭义的),即是指违反我国的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所谓罪责自负原则是指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只对行为人有罪过、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论该危害行为是否是由他人教唆、唆使或强迫实施的; (二)不追究无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儿童);

(三)对于未遂犯,也按既遂犯处理,即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和排除社会危害性原则是一致的;另一种意见则不同,他们主张两者是有区别的:首先,罪责自负与排除社会危害性所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适用于刑事犯罪的全部过程,后者只是针对刑事犯罪结果发生时的状况而言的;其次,两者的内涵也是不一样的,罪责自负侧重于强调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的负责,而排除社会危害性法则偏重于否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我个人赞成第二种理解,理由如下: 第一,罪责自负作为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予以体现的,因此,它是对我国刑法的全部内容进行规范的指导原则之一。而排除社会危害性规则则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专门用来规制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规定,因而它主要是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提出的要求,并不涉及整个犯罪的过程。 第二,从上述两种解释来看,罪责自负实际上包含了排除社会危害性这一原则的内容,因为根据第一种说法的理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这句话其实已经包含有排除社会危害性之意思在内了。

另外,如果将罪责自负原则理解为包括排害社会原则的意义在内的话,那么这就等于否定了排除社会危害性原则的存在价值。 第三,既然我们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罪责自负原则,再在理论上人为地将它们分开,是不必要的。而且这样做还会使人们混淆两个原则的不同含义,不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基本理念。 以上是我在读《刑法学》的时候的一些感悟,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优质答主

这个,我也不知道啊~ 我是学医的……但是我觉得可以分享一下我的经验! 在中国,对于犯罪的定义是“违背了一定的社会准则”;而在西方则用另一个概念来表示——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犯罪)或者an act that is criminal(犯罪行为)。

其实很多电影里都有描述罪行,只是没有把整个句子放出来罢了~(比如《神探夏洛克》里有Sherlock说的“He would commit crimes to solve them(他为了解决问题而犯下罪行)”和Sherlock Holmes说的一句“You are committing the very worst kind of crime”(你们正在犯的是非常恶劣的罪行),当然还有希斯莱杰在《黑暗骑士》中饰演的Joker所说的话……总之都是暗示啦=_=)

个人认为在中国语境下的犯罪就是破坏社会秩序+不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违反法律”“违法犯罪”等词语。至于“做坏事”什么的太抽象了不好说……虽然有些坏人人人喊打,但毕竟不是每个罪犯都那么讨人厌吧……-_-|||

希望对题主有帮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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