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通宝背四值多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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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靖年间,由于财政紧张,曾经颁布过一条禁令“凡盗掘他人坟墓,无论有无实物,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将尸体埋入土中,又复挖掘者,准奸同论”,这条禁令在万历朝继续施行。隆庆二年(1568)十月,明神宗又下令“除京师及山东青州府诸州县外,其余各处坟茔,许他人埋葬,不许侵占山地。如官民人等侵占坟地,每亩罚银五两,官吏每罪加一等。”然而这些法律条文毕竟只是纸面规定,执行起来往往有宽有严。

正德五年(1510)十一月,刑部议处山西定襄县民郭景行等人盗墓案时认为“贼行甚恶,依法当凌迟处死。但本犯父母棺木暴露,缘被害人家财丰富,不肯殡殓。其父母棺木暴露之日,即本犯犯罪之时……”郭景行被处以“枭首示众”之刑,可谓极刑中的极刑了。 不过,对于家境贫寒的穷鬼来说,“掘墓”和“盗墓”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指私自开棺鞭尸,后者指偷偷潜入他人墓地摘取财物。明末清初著名文学家张岱就记载了浙东地区“挖坟”和“挖墓”的不同情形:

吴越之地,凡富家大族,棺椁皆重,石工雕刻,极其华丽。贫士葬既,覆以薄板,钉以铁叶,虽风雨浸淫,不至溃烂。逾年而葬者,虽有幽冥鬼物,亦莫能启之。惟奸夫盗妇,计无所出,必掘其冢,刨其骸,扬其骨,污其棺,火其椁,破其钟,毁其鼎,取其明器,以自肥其家。此谓“挖坟”。 乡间少贫窭人,无葬资,止买木一根,深埋地下,谓之“万年桩”。子孙以薪柴供奉,至亲则斧斫其根,稍生枝叶,便蒸而炊熟,谓之“烧钱纸”。亲朋来至,烹茗相邀,饮毕,以钱纸插于甑中焚化,取其灰,盛于器皿之中。少顷,主人执壶斟酒,客自钱纸灰中取钱一枚,掷还主人,主人收钱纳于自己荷包之内。此谓“挖墓”。(《陶庵梦忆》卷二 “青田石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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