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地契有收藏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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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古代封建社会土地产权的凭证,具有极强的财产属性,受到法律保护。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沿用着民国时期的民法和土地法。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剥削压迫劳动者的剥削方式”;同时,也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地位。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确定了“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及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双轨制的土地管理制度,即城市的土地由国家统一征收后,供应给开发商使用,而农村的集体土地则依旧维持着原有的制度。

尽管城市与农村的地价有着天差地别,但因为城市土地是国家统一征收的,所以其价格的形成较为规范,而农村的集体土地则更多地取决于市场因素。相较于城市地价,农村土地的价格更接近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不过,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展开,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达2万件左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高达7千余件。

这些案件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缺失导致的相关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所致。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2010年开始,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等部委,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完成。

此后,又相继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并提出了到2020年和2035年的目标——分别实现全国农村地区地和房屋“房地一体”到户和“房随地走”的不动产登记。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施行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推行,不仅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也有助于杜绝以往权力寻租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地在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比如,如何在确保农村居民住房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土地要素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与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如何更好地发挥土地要素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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