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债券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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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搞清楚你手里的是哪种债券。以国民政府的国库券为例,1947年发行的期票利率是2.5% (相当于2.5%的银行存款利息),而到期还本金额则是按照发行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你买了这一期的国库券,到了1949年的时候,你的本息和大约是票面金额的102.5% (1+2.5%)^2=102.5% 而后来国民政府在解放战争惨败之际,为了维持政权,再次发行了新国币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法币”。这个“法币”并不是指当时的法定货币,而是专门指代1948年发行的第二期国库券。

那时候国民政府把全国所有的金属货币(银元、法币等)全部没收,统一换成金圆券,准备时间长达一个月。而新的法币就是金圆券的替代品,面额很大,一万元,五万元不等。由于没有贵金属作为基础,这种纸钞是不可能兑换任何实物资产的,其贬值幅度远远超过通货膨胀率。

因此法币这个词就成了“废纸”的同义词,而之前发行的一切旧货也都成了“陈年烂货”,根本没有价值。比如1936年的法币和100元的黄金等价,而1948年时一张法币只能买一个鸡蛋。 所以1947年到1948年间发行的债券当然是有用的,尽管当时可能只有2%的信用度,但是起码还是值点钱的。

至于后来的法币,那真是废纸一张。所以你要是想换钱的话,估计别人也只肯按废品收走,给你几文钱辛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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