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行书法怎么写?
谢邀,其实这个问题我在上周末的讲座中已经谈过一些了。不过当时是以问答的形式进行的,因此比较散乱;今天有机会写一个较为完整的答案,也算是一件好事吧(苦笑) 首先我想说明一点的是:尽管我平时讲课也会涉及“写字”和“书法”的问题——毕竟它们都是“中国书法”这个学科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但正如很多书论中所指出的那样,在实际的书写过程中,我们往往并不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
因此,我们在日常交谈的时候,大多时候会把两者统称为“书法”或者“写字”,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所以如果题主真的只想知道这两个字的写法的话,那么我建议不妨直接去找一找相关的字帖,这样会来得更快些;而如果题主想更深入地了解“书法”和“写字”之间的关系,那么我觉得我的这篇回答倒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切入点。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字’是繁体而非简化字呢?” 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是关于繁简体的使用原则。众所周知,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汉字简化方案》,规定了2万多个常用汉字的简化方法与步骤;次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公布施行《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对汉字的简化字体作了具体规定;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命令,推广《汉字简化方案》。此后,我国便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推行简化字的法令、条例以及各种细则和办法,并逐步确立起一套以“简字”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汉字体系。 在这些文字规范之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明确规定了“一般用简化字”“提倡使用简化字”等等内容,比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就曾经指出:“出版物应当使用规范字”,而所谓“规范字”则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文字标准中的正体字,包括1986年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1988年版的《简化字总表》等;再如《出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出版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校对,确保出版物文字准确”,而且特别强调:“出版者不得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淘汰的字、词、符号等列入图书正文或作为正文体例加以推行。” 所谓的“一般用简化字”,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使用规则和法律规范,除非是在特定的场合下需要标明出处外,一般都不宜使用繁体字。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繁体字都不能再用——事实上,除了极少数的异体字和一些已经被淘汰的古字外,绝大多数古代的汉字仍然有着它们的存在空间。只不过,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用繁体来书写古代的作品,所以一旦遇到那些没有简化过来或者无法用简体表示的词句时就会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罢了……
第二个问题则比较有趣了: “那为什么不索性把‘法’字也给简化了呢?” 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也不难:只要把“书法”二字拆开就行了嘛! 或许有人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要做这种无意义的事情呢? 的确,这样做并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既不能解决“书法”两字的简化问题,又不能解决“书法”两字的繁化问题;但如果我们把这两步颠倒一下的话,情况似乎就会变得大不相同起来了:
这样一来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如果“书法”两个字的原意就是“法的书写”而不是什么“法的艺术”或者“书的法则”之类的话,那么自然就不必再去纠结于这个字究竟是简还是繁啦~~~ 不过话说回来了,之所以会造成今天的局面,恐怕还是因为大家习惯了将“笔法”“墨法”这样的用法套用到整个“书法领域”中去所致(尤其是台湾省那边更是如此):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即便“笔”和“墨”的确是书法创作的基础元素,但在实际的书法创作过程中却极少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用笔法”“用墨法”的情况;相反,大多数时候我们更关心的是诸如结体布局之类的技法问题——这才是书法的真谛所在啊~~ 所以在这里我也只能劝各位一句:既然如此,又何必勉强自己呢? 如果真的喜欢古色古香的古风的话,那不如干脆就学古人一样用繁体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