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商业银行分别是什么?
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现代银行体系,是民国时期中国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银行业体系,因此所谓的“商业银行”实际上包含了所有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的金融机构。在1935年发行法币之前,中国的货币体制是银本位制,即以白银为主要流通媒介(法定货币),辅之以铜元、银元等作为辅币。在这种货币制度下,任何企业或个人需要资金,都必须到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白银,然后再将白银交给银行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取借贷发行的纸币,也就是“银根”;而银行则通过放贷获得利率收益。所以,无论是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金融机构,还是私人的金融公司,其本质上都相同,都是通过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实现盈利目的,只不过受到政府监管的程度有所差异罢了。 下面列举一下比较著名的商业银行:
1.四人行号。这是由四个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行,又称作合伙银行,是中国最早的近代化银行。因为四个股东各自负责一项业务,所以又被称为“专业银行”。该机构于1897年在上海创立,最初资本金40万元,后增至12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经营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并可以代理外国人所开的账户。该行是中国人自办的全国第一家营业性的银行,但因为它不是以法人身份对外从事活动的金融机构,所以不具备现代银行的特征。
2.盐业银行。成立于1916年,最初由财政部批准设立,专营批发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后因业务发展需要改为营业性银行,并增招股东,扩充资本至5000万元。因最初业务多集中于江浙一带,故又在苏州设分行,在广东和两湖地区设办事处。抗战后迁往重庆,改名为“西北实业银行”。
3.大陆银行。创立于1921年,总行设在汉口,后迁往上海。资本金500万元,其中英资华联银行占股25%,德商礼和洋行占股25%,汉川钢铁厂等华商占股50%。业务与盐业银行相似,主要经办政府拨款和借款、内外债发行、赔款收付及进口代付等业务。
4.中南银行。创办于1918年,初始资本金2000万元,后增至5000万元。原址设于汉口,后迁往上海的静安寺路。业务范围包括商业贷款、抵押放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款与付款、发行债券、汇兑及储蓄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