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稽查处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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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稽查犯罪的部门! 当时国民党的警察体制是“二元化”的,即公安与司法分离,警政由内政部负责管理,司法由司法部负责管理,这样既保证了治安又保证了司法独立。而当时的刑事侦查工作则由警察局和司法机关共同完成。 警察局的侦查机构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隶属于总局的侦缉处(后改为总队),另一部分则是隶属于各省、市分局的刑侦科。另外各地还有行政督察专员兼理警政之职,负责地方行政及警政事务,并直接领导地方的公安局。

其中,负责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机构是侦缉处(总队),其职责是 “稽查犯罪”,说白了就是抓人、破案。所以,侦缉处的编制、人数都在不断上升。据有关资料记载,1928年全国侦缉总队的兵力只有7000多人,到30年代中期就超过了3万人;而地方上的公安局一般有5个以上的科室,刑警支队或大队更是占据了几支配属警力的一半以上。

以当时全国的警察力量计算,每万人中大约只有一名警察,而每百万人口中大概仅有6个警察,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所谓“十步一哨”“百里一亭”的严密控制是多么不靠谱了——想想也是,如果全国所有地方的警力平均下来能覆盖每一个公民的话,那么一个城市至少也要有500名警察。这比很多国家都高了不止一个数量级,要知道在发达国家通常10万居民才会配备1名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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