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契约有收藏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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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袁世凯在逼迫国会授予其“大元帅”职衔后,又通过政学系内斗,除掉梁士诒等政治对手,取得实际上的总统地位。为笼络人心、收买议员,袁世凯于该年十一月颁布《大总统优待条件》,承诺保持共和,给予议员优厚的待遇,并规定在任期内的种种特权。

这些条款由袁的大儿子袁克定亲自拟定,以条约形式确定下来,共有七章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统及副总统选举办法;大赦与特赦;总统任期;国务总理、内外各部总长、各省督军与都统任免及大元帅对议会答复的权限;宪法起草;中央政府与地方制度;人民权利义务等等。

这份共两千余字的文件,虽然不属正式宪法,却具有宪法性文件的意义,它确定了民元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是日后制定中国近代宪法的基础。《优待条件》经议会两院通过后,于十二月三十日在北京公布实施。

由于当时国会中政学系的议席最多,因此这项决定实际上体现了袁世凯与政学系之间达成的交易——换取他们的支持,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力。这个条件的核心内容是大元帅或总统在任期内拥有最高权力,而无需对国会和法律负责。此外还有关于大赦、特赦及选举程序的规定。

《优待条件》的签署者既无签字盖章,也没有订立日期,因此无法判定是否确系当日签订。不过该书第27章第65条规定了解释本条件的准则,即“如对本条件有任何不同解释,应以中央政府为中华民国立法之机关所解释之文本为准”;该条还授权总统可以“指定机关”来解释本条件,显然,这种由总统“指定机关”来解释他自己签署文件的作法是很不负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优待条件》中,对于如何保证民国领袖们获得人民的支持以及如何监督他们在履行其职责方面,只字未提。这正说明在当时的中国,集权是一种趋势,人民参政的权利根本不可能实现。 参考资料: 刘锦云. 袁世凯的权力阴谋.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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