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当票有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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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即抵押、典当的意思,“当票”是当时老百姓将财物抵押给当铺,当铺开具的借据凭证;“当票”一般由当铺自行印制,印有各种注意事项及罚款条例等。 这种票据虽然是一种会计凭证,但同时也体现出了我国古代金融制度的成熟与完善。

首先,从当铺的设立来看,清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京城内外只准设三处当铺,其余地方一概不准设立;乾隆五十三年 (1788年)又下谕旨,“京外各府州县,凡有城邑处所,均不许开设当铺”。可见当铺在当时的分布是有严格限制的,不是随便就能开设的。

其次,从资金数量上来看,《大清会典》记载,乾隆五十四 年(1789年),仅直隶省藩库支出的银两就有60万两之多,而当时直隶省的户口不过543万余(注:比现在云南省人口还要少近百万)。还有京外的各省府州县的钱粮也都要先解交京师,再由吏部统一拨付到各地的当铺。当铺所掌握的巨额货币流通量对于平衡各地财政、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管理方面看,清代的当铺有官督商办和商办两种形式。官督商办的当铺大多是由地方官府主持设立,如前所述,设立地点和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制;商办的当铺则由私人投资创办,经营风险自担。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当铺,其业务都受国家金融体制的限制。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当铺还肩负着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为百姓提供借贷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项职能。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当铺都不失为一个重要的金融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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