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五元价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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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从1912年1月1日成立,到1949年5月2日国民政府迁台止,经历了三段时期。在38年的正式执政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定都南京(1927年4月18日至1937年11月23日)、重庆(1937年11月23日至1945年6月5日)、北京(1945年6月5日至1949年9月21日)。其中,1912年-1927年,名为“中华民国”;1927年-1945年,改为“中华民国政府”;1945-1949年,再次恢复“中华民国”的名称。

1949年5月2日,中华民国政府宣告退据台湾地区,并在10月10日成立“中华民国政府西南执行事务总部”,继续对抗在大陆的中国共产党。1949年,中国共解放大陆,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土地改革。国民政府从1949年12月起从台湾澎湖马祖监阅台南县官田乡中仑角,开始“严岛基地”营建计划。尽管国民政府已迁台,但在联合国内仍自称代表全中国民意。

1949年12月30日,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了《中华民国地方制度纲要》,规定大陆地区(指台湾以外中国领土,即所谓“中国本部”)行政区域分为省、县、乡三级,省设省议会、省行政委员、省政府,县设县议会、县行政委员、县市长、县府,乡(市)设街民大会、街民代表会、支局、巷役。

1954年3月14日,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县基层组织大纲》,恢复乡镇公所设置。1955年6月1日,县自治实施法颁布。1956年6月,省县地方自治实施要领公布。1957年3月21日省县自治纲要颁布。是年6月23日,乡级自治实施要领及乡办事处组织规程公布。1960年6月23日,《县基层组织法》公布,以代替《县邻里单位》。1961年6月23日,省县自治法颁布。1962年6月23日,台湾省自治法颁布实施。1963年6月23日,县市自治法公布。

1964年4月1日,台湾省议会议员及省自治法实施办法施行细则公布。6月23日,台湾省新民主自治自治实施要则公布。8月5日,台湾省新民主自治委员会组织新规程施行。10月10日,中华民国地方政府制度改革实施,台湾省改制为行政机关。1964年11月25日,台湾省自治条例公布。1965年6月23日,《地方官吏监察暂行规定》公布。

1971年1月1日,台湾省改为台湾自治区,并实施台湾县(市)自治。当时有台湾省辖市(省辖市)及台湾县(县)18个,乡(区)81个。

1971年2月22日,台湾省基层自治规章准则公布。2月23日,台湾省参议会规定施行细则公布。1975年4月1日,台湾省县乡镇区民代表会议组织规则公布。6月18日,台湾省县乡镇市政治制度改建实施。1977年2月13日,台湾省县自治法实施细则修正施行。1982年2月13日,台湾省县市长地方选举与直选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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