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青铜杯价值多少?
2014年7月,在陕西西安的一次拍卖会上,一件拍品“战国时期青铜杯”引起了激烈竞拍,经过多轮竞价,最终,一位匿名买家以51.79万元的高价斩获这件拍品。但是,从第二天开始,这件拍品的所有者却开始“打起了退堂鼓”。
原来,这件拍品虽为“青铜杯”,但据专家鉴定,此种器形在战国时期实为酒坛,且此件拍品存在人为修复痕迹,与收藏界惯常所见时代特征不符,不具备太大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按《拍卖法》规定,参加竞拍的竞买人其委托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企业。而此件拍品经专家鉴定不具备收藏意义,参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变卖物品或财产权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该件拍品应视为无合法来源;再者,此件拍品所有者为个人而非公司的情况下,其委托拍卖必须遵守《拍卖法》。
为此,这名买家在付钱后突然“反悔”,要求拍卖公司退还可以退还的已付款项。但拍卖公司坚持买家提供的拍卖品存在瑕疵,在买家出价前,已尽到了说明义务,买家不愿要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拍卖品存在人为修复痕迹一事,西安翰海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据他们了解,该器物在传世过程中遭盗窃,后来经修复后才重新现世,所以存在修复痕迹,这是文物修复的必然过程,不能因其存在修复痕迹就否定其价值,并指出买家“很可能是由于不懂行”而提出质疑,“您说这是酒杯,但我拿到山东省博物馆,专家鉴定后也说这是酒坛……”面对买家的“退悔”要求,
拍卖公司一再强调该拍品没有瑕疵。
买家的困惑:为什么花了51.79万元买了一个“酒杯”,第二天就变成“酒坛子”了?
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官李宏森。李宏森说,此件拍品如果经鉴定不具备法津意义上的收藏意义,其价值就会相应贬损,当买受人得知此情况时,可以要求拍卖公司退还款项,而是否构成瑕疵,由拍卖公司尽到说明义务。
对此,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巩志斌律师也表示,如果拍品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被鉴定为无收藏价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主张赔偿。该拍品在出售之前,应经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且拍卖公司应将拍品存有瑕疵的情况在拍卖会开始前告知竞买人,否则,应承担拍卖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