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例贡有什么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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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例贡的待遇,分皇帝接见和不接见两种。皇帝接见的例贡,先在太和殿陈设贡物,然后引贡使见皇帝于养心殿,所进贡物,由礼部造册,送户部具折奏明,降旨留用,回赐数额,酌量赏给,其余赏赉俱等常贡。皇帝不接见例贡,由该国国王致送贡物及国王书,并国王像函封,派陪臣代贡赴部理事官递进,该部查明,派同知一名护送贡物,由通州领收。贡使在京费用,照常例动支。

清政府为了严格限制外国来华朝贡,曾先后颁发了若干条禁令。顺治时,颁发了“凡西洋入贡止许遣二人至八人”之令。康熙曾颁发了:“朝鲜国贡使,止许四人”和“琉球国王止遣一人进京面谢,其副使及属国使臣俱不许入”等禁令。雍正元年(1722年)曾颁发了“尔等自后不许奏求进京”和“台湾永不起贡”的禁令。乾隆元年(1735年)曾颁发了“将来琉球国贡使止许进京一次”和“朝鲜下次贡使止许二人”的禁令。以后,还对台湾、暹罗、米喇印等国有过不准入贡的规定或禁令。

尽管清朝王朝对外国入贡在时间、人数方面和入贡国别加以种种限制,外国来华入贡仍有增无减。不仅原有贡国、朝国仍然频繁入贡,而且过去未能入贡的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前来输诚纳贡。据统计,自后金天聪五年(1631年)外国向清朝王朝首次纳贡起,至1855年止,先后向清朝王朝正式纳贡的国家、地区共有三十七个,朝国家、地区八十八个。各国入贡次数,台湾最多,有151次,其次是琉球,有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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