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清代有铸钱局么?
顺治元年(1644)以前后金政权,曾在今长春市设立“铸钱局”,顺治元年清迁都北京后废止,在吉林省境内没有铸钱,只是从外地调拨清钱在吉林省境内使用。康熙、雍正两朝,清政府为了防止私铸钱币和铜料外流,对铜钱的铸造、流通和使用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法令。康熙十年(1671)规定,在京师及工、户、刑三部,顺天府及山西太原、平阳、山东济南、兖州、浙江杭州、嘉兴、四川成都和湖广长沙各地方设铸局9处,凡各省、处所需铜钱,由户部核准从该9处分铸解往。
后来9处又先后增加或减少,康熙四十六年(1707)定为工部宝源局、户部宝泉局及苏州、杭州、广州、云南、江西、湖北、汉阳、陕西、山西、河南等处13局铸钱。雍正元年(1723)又定山东、湖广、福建各设铸钱局1处,共有16处铸钱局。清政府对铸造铜钱的规制有如下规定:“沿用洪武钱文式,制尤精好,每文重一钱二分,用铜十成。康熙初,偶患私铸,于钱文止铸康熙,不书年月,每文重一钱,仍用铜十成。”又康熙五十二年(1713)规定钱背铸汉、满文局名,用“边字钱”(在钱文中铸以一偏旁或笔划如“左支”、“右支”、“外右”、“内右”等字,在同样钱文、钱重的情况下以“边字”作记号,便于考查铸钱的年代等)。雍正元年(1723)又将各种“边字”编成诗文。如:
平东周镇福成安,
化京内右布临还,
泉临广汉定西巩,
河内镇冀东原颁,
广化北泉临东巩,
定内福西京奉边,
镇桂宁南原西纪,
滇中汉南江昌沿。
平字在右、东字在上(下面以此例推)。雍正二年(1724)改为钱文不用“边字”,铸钱每文重一钱,亦以铜十成。自雍正五年起钱背多以干支纪年。乾隆十八年(1753)又重新改铸“边字”。嘉庆十八年(1813)停止铸钱,铸钱局停铸。嘉庆二十四年(1819)以后,私铸盛行,清政府又开放铸钱,铸钱局又恢复工作。同治二年(1863)各省先后设铸钱局8处,后来又陆续增加或停止,在这前后先后开设和还在铸钱的局有13处。同治八年至宣统三年(1879--1911)清政府又下多次命令整顿,铸造铜钱的局先后减至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