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身份证有收藏价值吗?
民国身份证的产生是民国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其印制年代不长,存世不多,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研究价值。民国身份证种类繁多,因各省市地区管理不一,样式也不尽相同。
据资料介绍,从1938年起由中央通讯社、交通部邮政总局制发“记者证”、“邮政工作人员证明”开始,民国政府对社会人员的管理已逐步开始进行规范和严格,记者、邮差、人力车夫、电车司机等关系民生的职业人员,都被要求必须随身携带“职业许可证”或“身份证”。
1942年起国民党政府实行“户籍法”和“强制征兵法”后,各地警察局制发的“户籍贴”、“常备军人贴身携带卡”相继开始广为使用。1946年4月,国民党政府的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行政院三个部门联合发布《查察总令》和《查察配当证》等管理办法,规定16岁以上男女,居住在乡村的发《配当证》,居住在都市的发《配证》,并在居住地的县市政府或警察机构领取《总令》,随身携带以备检查。1947年3月,民政部又明令查察配当证改称国民身份证并印有存根,至此民国时期正式称谓的身份证才真正诞生。新式身份证以1市尺见方硬纸为底版、用28市分见方硬纸为照片附件,粘贴照片后折叠成长20.5厘米、宽10.5厘米的证件,加盖县市政府或警察机构的钢印后发给持证人。新式身份证的发证日期被规定为每年的10月30日至12 月30日,持证人必须在身份证到期后3个月内更换新证。